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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主动履职 勇于担当 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1-01-13 15:41:00  来源:溧阳检察  作者:程亮亮

2021年1月10日至11日,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会上点名“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要求加大惩治网络违法犯罪,降低公民维权成本。会议指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诉讼办案一身二任、职能一体两面,须进一步深化辩证履职意识。办案中监督——主要是在办案中发现执法司法中的违法线索和问题;监督中办案——履行监督职责,纠正违法,无不是在诉讼办案程序中作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亦称司法监督或检察监督,是对国家法律实施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职权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法律监督”这一基本属性出发,围绕法定职权确立了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的总体布局,对当前开展的检察业务归纳为“十大业务”,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执行监督、控告申诉等工作贯穿于“十大业务”始终,从而构筑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为核心内容的法律监督体系。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等一系列重大职责。检察工作立足于“四大检察”,将法律监督理念根植于“十大业务”,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诚然,我国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同为司法机关,同样具有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责任制的当然要求,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根本属性决定了检察工作比法院审判工作具有更强能动性,如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公益诉讼等制度设计无不体现检察司法的能动性。但是囿于传统刑事检察业务的影响,有些检察人员能动性不足,缺乏主动履行职责和勇于担当意识,表现出被动司法的心态,同时也存在重办案、轻监督的现象。而在“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使案件得以追诉,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监督权威,同时也是对法律监督能动性最好的示范。

笔者以为,各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不妨以“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为例,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意识,转变履职思路,在办案中依法监督,在监督中依法办案,法律监督与诉讼办案合力并举,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法治化,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开启检察事业新征程。

  编辑: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