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在深入研判的基础上,溧阳市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此,溧阳市检察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
《办法》规定,检察机关经审查拟作出不起诉,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与法律法规,认为确有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制发检察意见书,三日内送达行政机关,并将暂扣的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涉案款物一并移交。
《办法》强调,在出具检察意见书之前,检察机关可以聘请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卫生健康、金融、证券、税收等相关领域的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作为特约检察官助理,就行政处罚标准和相关专业知识发表意见。检察意见书包括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基本案情等信息,以供行政机关参考。
《办法》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可以申请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取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的事实与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到不起诉决定的,应与检察机关进行讨论,听取意见。在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在行政处罚执行阶段,被不起诉人不接受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重新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