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市检察院与溧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单位通力协作,推动一起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污染环境案件,顺利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在该案中,秦某等四人将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填埋在某水泥厂区内,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填埋物存在毒性,对区域内的土壤和地下水均造成了损害。
溧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案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于11月8日组织召开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溧阳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第一时间应邀参加了会议,在会上详细阐述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危害性及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事实。与会人员围绕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鉴定结果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会后即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秦某等四名赔偿义务人愿意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21.8万余元。
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促进此次协议的成功签订,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同时加深了秦某等人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引导企业进一步树牢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