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市检察院牵头出台的全省首个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实施办法,在常州市委平安办组织开展的全市试点工作创新案例评选活动中,入选“发挥法治保障作用”优秀案例。
《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拘役罪犯拥有“回家权”,但囿于各种风险考虑,现实中鲜有开展。溧阳市检察院以办理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案件为契机,联合溧阳市公安局出台了全省首个《关于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的实施办法(试行)》,有效解决了拘役罪犯“回家权”落实缺位的问题,实现检察监督与刑罚执行工作的“双赢”。相关经验做法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和各大媒体的专题介绍。
近年来,溧阳市检察院秉承“只有将纸面上的法律落实到实践中,它才能是活法,才有生命力”的理念,开展了系列“唤醒”活动,相继激活罚金刑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监督管理等9个法律“沉睡”条款,并常态化开展试行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