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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后方伸贼手 盗窃设备获刑罚
2021-03-09 09:42:00  来源:正义网

  【案情直击】

  2018年5月下旬,赵某某看到溧阳某乡镇村附近唐某某的码头无人看管,遂心生盗窃码头设备的歹念。随后,赵某某对收废铁的付某某谎称码头的设备是自己的,需要出售,先后三次让付某某雇人将码头设备运走。赵某某销赃得款5000元。

  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系累犯,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赵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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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寄语 ……………………………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金额达到人民币3000元即可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伪装成购买地皮的老板随意对地块的物品进行贩卖,而购入者也并未对其身份产生怀疑,由此造成了他人的经济损失。作为曾经判过盗窃罪的嫌疑人来说,并未把国家法律作为底线,必将承担严重的后果,而作为购买者来说,对其的资质与身份的认定盲目听信他人片面之词,造成了自己时间精力金钱的浪费。因此,在我们经济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辨别有资质证件齐全之人,并且遵规守纪,尊重法律,心存敬畏,只有通过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的财富,才值得我们珍惜,值得我们拥有。

  编辑: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