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直击】
2017年11月,朱某某(系某公司工程部部长),黄某某(系某公司专职安全员)、李某某及方某某(系某公司工程部员工)等四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对高炉内冷却壁喷涂层排险不彻底、未对高炉内进行全部隔断防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盲目追求工程进度,安排两组施工人员同时进行高炉水冷壁调试和底部废料清除工作,后因高炉内部上方喷涂层材料掉落,砸到高炉底部3名施工人员,事故造成二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朱某某等四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在线】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寄语】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生产、作业的指挥人员和生产、作业的技术人员。本案中,朱某某等四人分别是生产、作业的指挥员和操作工,因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不力,盲目追求工程进度,违规进行生产、作业,最终导致二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特殊岗位人员规范操作的日常管理,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日常教育、技能培训和实地巡查,引导特种设备、高空作业人员提高安全操作能力。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一线施工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生产、作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熟练掌握与施工活动相符合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