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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后被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0-09-15 10:50:00  来源:溧阳检察

  【案情直击】

  2019年3月,刘某某承揽了溧阳市南渡镇某村民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设置相关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其雇佣的一名工人从正在施工的屋顶上被钢筋绊倒而跌落地面死亡。

  刘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并被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在线】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寄语】

  本案中,无施工资质的刘某某承包一农村居民的房屋建筑工程,临时招揽个体工匠负责房屋建设,承揽人自身不参与管理也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设备,最终导致施工人员高空作业时不慎坠地身亡。近年来,各地农村掀起了建房热潮,一幢幢漂亮、气派的农房,成了新农村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然而,农民在建房施工过程中却屡屡发生安全事故,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轻者造成施工人员伤残,重者造成死亡,相关人员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者及其家属更是承受巨大的心理伤痛。

  不管是在建工程还是在农村自建房中,在选择公司或者个人承揽工程时,一定要选择合格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公司或包工头,并且应当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在施工或者其他生产活动时,严格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做好保护措施,以免酿成危险。

  编辑: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