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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抵税款虚开票 投案悔罪不起诉
2020-09-11 09:41:00  来源:正义网

  【案情直击】

  黄某某系某机械厂经营者,经营过程中需要到废品钢材市场从个人手中购进废钢材,但销售钢材的个人通常无法提供发票。2017年12月中旬,黄某某再次到钢材市场选购钢材时,碰到兜售发票的票贩子,为抵扣税款,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某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已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涉及金额29万余元,税额5万余元。

  经审查,虽然黄某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考虑到其有实际经营的机械厂,为三十余名劳动者提供就业岗位,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补缴税款情节,溧阳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律在线…………………………………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案件办理中,溧阳检察在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解过程中,坚持 “三次走访”,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实地走访所在地基层组织及主管单位、实地走访企业员工等方式,做到切实了解涉罪企业的真实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险性后,检察院对其作出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决定,给予企业容错、改错的事件和空间。

  检察官寄语 ……………………………

  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适用强制措施。企业经营者千万不能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越是在市场行情低迷、经营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越要守住法律的底线,不要践踏监管的红线,否则企业就有可能丧失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保障线”。

  编辑: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