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都离家七年了,却说我最近借款,又接受了法院调解,银行卡也莫名其妙被冻结了,我请求检察机关帮我查清这个案子”。一位来自湖南的申请人李某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接待检察官诉说。
受理该起监督案件后,检察官针对民事调解书李某的签名展开调查核实。通过调取卷宗、查询公安户口信息、询问当事人,终于查清了事情原委。原来,李某系湖南人,2010年与江苏赣榆的张某结为夫妻,后因感情不和,李某于2013年离家一直未回。2016年张某与一安徽籍郑某相识并同居生活。2018年8月,张某向郭某借款75000元,郭某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张某无奈,提供其与李某的结婚证,并让郑某持李某留下的身份证自称是李某,在借条签上李某之名。后因未能还款,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李某偿还借款。2018年 12月 18日,张某、郑某 (以李某身份 )到庭,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同意偿还郭某借款75000元及利息。郑某以李某身份在调解协议书及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名。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冻结李某帐户。李某到银行、法院查询方知其被冒名签字借款、冒名调解,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查明整个案情后,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李某未有借款、未参与法院调解,调解内容非其本人意思表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同时张某、郑某冒用他人姓名,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出具调解书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依法监督,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在案件办理中,张某、郑某主动悔过认错,积极与郭某和解,还清所欠债务。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张某、郑某为了达到借款目的,冒用他人信息签名借款,其冒用签名实施的相关社会活动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该行为损害他人利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检察官提醒,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公民身份的证明文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防止被他人冒用身份偷梁换柱,造成名誉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