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月底了,公司员工工资需要发放,还有份合同需要签约,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该份合同签署必须是由我本人对接签署……”驻所谈话室内,余某焦急地对检察官说道。
5月20日,溧阳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官收到一份约见申请,来自因危险驾驶被判拘役的服刑人员余某。会见中,余某表示,自己是溧阳市某公司执行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合同审核签署等业务,事发前刚与某超市商谈了房屋租赁事宜,双方约定5月24日由余某对接正式签署合同。
驻所检察官获悉情况后,牵头召开公检联席会议,了解了余某服刑期间的表现,并商议了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罪犯出所后风险性防范等事宜。5月23日上午,驻所检察官实地走访了该企业,了解公司运营及拟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等,确认了余某出所的合理性、必要性与安全性。当天下午,余某被批准出所一日处理公司经营事宜。出所期间,驻所检察官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对其回家动态进行监管,5月24日下午,在公司事项处理完毕后,余某如期归所。
下一步,溧阳市检察院将常态化深入推进“激活沉睡”法条系列活动,依法能动履职、综合履职,让检察服务成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加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