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第五检察部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在常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交流。
申请人蒋某司法救助一案受理后,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作为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蒋某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蒋某对刑事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没有以案致贫,且拒绝赔偿。经认真梳理,仔细审查,遂动用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激活了该《细则》的沉默条款,首次行使了司法救助的否决权。
该案的承办检察官表示,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以救助为主,但并非凡申请必救助,对于符合救助条件当事人及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同时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动用司法救助的否决权,准确把握司法救助规定的本质和内涵,合理利用司法救助资源,保障真正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当事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样彰显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检察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