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直击】
2019年4月3日13时30分许,溧阳某镇所民警徐某某等人到达该镇某景区内,民警徐某某现场制止潘某某盗挖景区内竹笋的违法行为时,潘某某通过推搡民警徐某某并掏出口袋内一把小刀指向民警徐某某,威胁民警徐某某,阻碍民警其依法执行职务,遂民警将潘某某传唤至该镇派出所,潘某某到案后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遂案破。
潘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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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碍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寄语 ……………………………
近年来,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事件时有发生,很多人不以为然,却不知这些“阻碍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对于劝阻双耳不闻依然盗挖景区毛笋,这已然侵犯了景区的权益,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对于之后赶来的民警也是恶言相向,推搡阻挠从而导致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此我们建议大家在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请予以配合,切勿因为一时冲动以身试法,触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