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12月30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检察机关全面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重要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迎来第三次修订,其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了具体规定。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在最高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规则》主要从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严格履行审查职责两个方面,努力做到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和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
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据童建明介绍,这项制度从刑诉法修改通过之日起就已实施,但到今年6月,适用率还不到30%。为此,最高检加强了业务培训和指导,到11月适用率已达到同期审结人数的74.6%。
今年10月,“两高三部”共同发布《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规则》对上述指导意见的内容予以吸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同时,他强调,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进行制度设计之初就十分重视对被害人意见的尊重和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辨诉交易”和“认罪协商”制度有着根本不同,这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被害人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有权提出意见,而且被害人是否获得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是否谅解还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和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在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规则》注重强化对被害人知情权、发表意见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权等权利的保障。童建明介绍说,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三日以内主动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就案件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以及从宽处理建议等事项听取被害人方的意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在严格履行审查职责方面,重点审查三个“有没有”。具体包括:有没有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有没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有没有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童建明表示,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司法救助手续。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切实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