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溧检民公告〔2024〕3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王修云、王小云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南路901号
联系电话:0519-87205930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