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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日报8月21日社会现场版】购买3份发票 抵税5万余元 溧阳检察院对一虚开增值税 发票案件作不起诉决定
2019-08-22 15:12:00  来源:

  

  购买3份发票 抵税5万余元

  溧阳检察院对一虚开增值税 发票案件作不起诉决定

  本报讯 “我以后一定按照企业实际使用发票,这次的教训太深刻了,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的宽大处理,以后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会更加小心,遵守法律,守法经营。”近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情要追溯到2015年12月,朱某经营一家机械厂,为工厂的正常经营需要,购买了一批原材料,然而卖家却无法开具发票。为抵扣税款,朱某向票贩子购买了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涉案税额5万余元。今年5月,溧阳市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厂法人代表朱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该厂,发现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聘用了30余名员工,且2019年上半年销售额有500余万元。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朱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对该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宣布不起诉决定时,承办检察官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对朱某进行了训诫教育,希望其能认真总结错误和教训,以后守法经营。“不起诉权作为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权利,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抓手。该案的相对不起诉决定,是我们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企业正常经营等多方面因素做出的慎重决定,契合最高检服务保障非公经济的意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蒋鸿娜表示。

  (童华岗 任晓敏 刘璐璐)

  编辑: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