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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就依法办理的徐某某高空抛物案接受记者采访
2021-03-10 15:06:00  来源:溧阳检察

  2021年3月1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在溧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被告人徐某某在居住的公租房三楼与他人产生矛盾,在冲突过程中徐某某先后将两把菜刀抛掷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并报警,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3月1日溧阳市检察院以徐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溧阳市人民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徐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官联席会议形成一致性意见后,立即向常州市院汇报,并综合考虑了行为人的动机、所抛物品类型、抛物高度和区域以及案发当天的人流量等因素后,认定徐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此案的办理既依法打击了徐某某高空抛物的犯罪行为,也是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警示人们需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编辑: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