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77********,汉族,中专文化,保险公司业务员,住江苏省溧阳市**小区**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苏D7****小型普通客车在溧阳市天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台港新村路段处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2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
4.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