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溧阳市**新村**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苏D9****小型轿车从溧阳市和平新村行驶至溧阳市泓口小学附近路段处,被交警查获。经检验,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
4.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