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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6-10-21 15:40:00  来源:溧阳检察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期间,饶某某从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到减肥胶囊,并在明知所购买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情况下,通过自行使用药盒分装的方式,向杨某某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000余元。杨某某从饶某某处购买到减肥胶囊后,再向李某某、孙某某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000余元。后办案机关分别从饶某某、杨某某处搜查到减肥胶囊若干粒。经鉴定,所扣押到的减肥胶囊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2026年6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饶某某、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7月,法院以饶某某、杨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并判处饶某某、杨某某共同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0000余元。

  以案释法

  本案中,西布曲明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会对人体心血管系统造成损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饶某某、杨某某明知减肥胶囊非法添加该违禁成分,仍通过分装、转售的方式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机关在依法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既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通过民事追责让违法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实现“刑事惩处+公益追责”双重惩戒。

  在此提醒,切勿轻信网络上宣称“速效瘦身”的减肥产品,不要购买来源不明的减肥胶囊、瘦身食品;经营者更要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任何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编辑: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