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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6-10-21 15:42:00  来源:溧阳检察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张某某为非法牟利,未经“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缘”“梦之蓝”“天之蓝”和“海之蓝”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自行回收、购买印有前述注册商标的酒瓶及其他外包装材料,在其租用房屋内,使用低档白酒灌装制造前述注册商标的假冒白酒,并销售给莫某某、周某某等人,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0余元。后办案机关在张某某租用的房屋搜查到前述品牌白酒若干箱,并搜查到包装盒、空酒箱和电熔铁、手持喷码枪等工具若干。后经鉴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统计,扣押到的已制造但尚未售出的假冒白酒的数额共计210000余元。

  2025年12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6年4月,法院以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以案释法

  本案为典型的“真瓶装假酒”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回收、购置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酒瓶、外包装,灌装低档白酒冒充品牌名酒对外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名酒行为既侵害企业知识产权与品牌商誉,扰乱市场秩序,也暗藏食品安全风险,损害消费者权益。经营者要守法诚信经营,消费者选购名酒请选择正规渠道,如发现制假售假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好食品安全。

  编辑: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