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市民谈某在微信公众号上了解到溧阳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夫妻共债监督案件,于是就自己的一起类似案件向溧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谈某的丈夫范某经担保人担保,向债权人借款100万元,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债权人遂起诉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及相应利息。原审诉讼中,谈某及范某委托共同代理人参与诉讼,与债权人达成归还100万元及其利息的调解协议。但在庭审以及检察机关调查过程中,三方均承认所借款项实际为担保人所用。因此谈某认为,她没有参加原审诉讼且没有从范某的债中获益,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考虑到检察监督法律适用问题,检察官开展联席会议详细讨论该案,提出了谈某申请监督案可能面临的三种不同法律风险以及谈某需要面对的不同责任。检察官与谈某沟通后,谈某表示愿意和债权人执行和解。2021年4月,检察官多次在检察院、法院为双方主持和解。经过反复的磋商,最终债权人与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谈某随后也撤回了监督申请,该案最终达成和解。
近年来,溧阳市检察院积极探索运用执行和解的方法解决诉讼矛盾,坚决高效为民办实事,在解决夫妻共债问题方面取得良好效果。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坚持高效、利民、中立监督原则,持续深化执行和解工作。